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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本人名下必须拥有足额储蓄国债债权,并向贷款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他人办理质押业务的,应有债权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同时需持有债权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储蓄国债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储蓄国债的最后到期日。若用多种期限储蓄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 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申请贷款额度的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额由贷款人根据被质押的储蓄国债预期收益、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因素自行确定,但应不超过其作为质押品的储蓄国债面额的100%。

  第十条 储蓄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储蓄国债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罚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如需执行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贷款人可按提前兑取的正常程序办理兑付,提前兑取可进行一定的利益扣除,并按兑付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由借款人承担的手续费,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按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债权冻结证明要求贷款人对储蓄国债予以解冻。若借款人将债权冻结证明丢失,可向贷款人申请挂失。

  第十三条 储蓄国债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利息随本金一起质押。

  第十四条 贷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申请贷款时,须及时办理储蓄国债债权冻结与解冻,因债权处理失误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由贷款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债务的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贷款人有权处理质押的储蓄国债,抵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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