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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第九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根据所在县辖区人口数、服务需要和现有医疗资源,确定是否设置产科、妇科、儿科床位及床位数。县妇幼保健机构一般不设传染病门诊。
  第十条 房屋建筑规模
  一、妇幼保健所(站)业务用房面积需达到800平方米。
  二、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按800平方米建设。需要住院服务的,建筑面积按每床不少于45平方米增加。所在县辖区人口在50万以下的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总面积不超过1400平方米;50万人口以上的,业务用房总面积不超过16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可上下浮动10%-20%,改造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
  第十二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科室设置
  一、群体保健管理
  (一)妇女保健科
  下设: 婚姻保健、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含孕产期保健、出生缺陷监测)、妇女病查治(含乳房保健)、更年期保健、女职工保健、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
  (二)儿童保健科
  下设: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含体格发育与营养、儿童智力与心理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儿童五官保健等专业科室。
  (三)健康教育科
  (四)信息管理科
  二、临床科室
  根据需要设置产科、妇科、儿科等。
  三、医技科室
  (一)检验科
  (二)B超室
  (三)心电图室
  (四)放射科
  (五)其他
  四、其他科室
  (一)药房
  (二)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编制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重点投入开展保健服务的设备,突出预防保健功能定位。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五条 本项目重点装备的医疗设备由县妇幼保健机构按表1自行选配,妇幼保健所(站)一般按平均25万元配置,妇幼保健院按38万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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