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使用单位在查清本单位所属管道数据的基础上,按照“压力管道普查登记表填写原则和说明”(附件 1)填写“压力管道普查登记表” (附件2),并将有关数据通过普查管理软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建立长输(油气)管道普查中心数据库。中石油、中石化所属的使用单位建立集输管道中心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石油、中石化数据库要与国家质检总局数据库实现动态数据交换。
  (二)落实长输(油气)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落实事故应急措施和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按照《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Q/SY 93-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一般性检验,配合经核准的检验单位开展专业性检验。对使用30年以上的管道,在2008年以前,要逐条完成专业性检验或风险评估工作。经检验确认不能继续投入使用的管道,应予强制报废。
  (三)推行长输(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试点。
  在中石油、中石化系统内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试点工作,确定试点企业和管道,参照相关的规范、标准(如ASME31.8s、API1160),结合管道实际情况,制定完整性管理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使用登记工作。
  对完成一般性检验、制定定期检验计划或推行完整性管理试点的长输(油气)管道,由使用单位申请,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使用登记。
  四、普查整治工作分工
  中石油、中石化负责组织其内部长输(油气)管道、集输管道普查和完整性管理的试点工作,负责组织一般性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组织集输管道的使用登记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布一般性检验人员考核机构和专业性检验、内检测、风险评估单位的核准,负责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直属大型企业运营管理的长输(油气)管道的使用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集输管道的使用登记备案和其他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