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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公告第43号--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

专利局公告
(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最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下达的《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971号文),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1、发明: 450 印刷费: 40
  2、实用新型: 300
  3、外观设计: 25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3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1200

  (四)复审费
  1、发明: 600
  2、实用新型: 300
  3、外观设计: 25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100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300

  (八)撤消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6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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