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本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
  (二)本院已经作出终审裁判或下一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裁判或驳回通知书的;
  (三)本院负责执行的案件、跨省(地区)需本院协调执行的。
  第八条 督查联络部门对代表关注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属本院办理的,应当及时转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九条 督查联络部门对代表关注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如认定代表本人确系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于登记后函告代表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条 督查联络部门提出的拟转办,或直接答复的意见应当报厅(室)领导审批,厅(室)领导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督查联络部门对代表关注案件的材料应当及时转有关承办部门或承办法院办理。转办应当采用转办函形式,转办函应当指明代表反映的问题,并明确办理的期限。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承办的案件,联络工作办公室应当在转办之日起三日内将转办情况函告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转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五日内将收转办情况函告代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代表关注案件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结:
  (一)正在审理期间的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办结;
  (二)申诉、申请再审或对执行、赔偿案件提出异议的,一般应在转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如果案情属重大、疑难、复杂,确实需要延长审限和办理期限的,应当依法报请院领导批准,并在审限或办理期限届满前向督查联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代表关注案件需要公开开庭审理的,应提前通知相关代表参加旁听。
  第十五条 代表关注的案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办结:
  (一)本院已经审结的;
  (二)承办法院已依法裁定(决定)再审或通知驳回的;
  (三)案件已经执结,或依法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