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申请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或者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者经其他方式仍未能明确主债权额,且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10.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享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且被受理后又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对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外国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否受理,由我国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外国法院判决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11.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2)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12.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协议约定外国法院对其争议享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时,可以认定该协议并没有排除其他国家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
二、关于诉讼当事人
13.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因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被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为共同被告。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涉及代表机构的纠纷案件应由外国企业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1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四十九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条的规定,外国企业、自然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因“三来一补”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被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设立该“三来一补”企业的外国企业、自然人为共同被告。
1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查明外国当事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进入清算程序的,应通知外国当事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参加诉讼。
16.外国当事人作为原告时,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身份证明,证明材料应符合我国法律要求的形式。拒不提供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已经受理的,可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供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7.外国当事人作为被告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原告起诉时提供了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或者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公告送达除外)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司法文书;(2)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能够送达的,送达后被告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又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审判;(3)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送达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原告拒不提供或者补充提供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真实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18.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19.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自然人予以确认。
20.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在其所在国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21.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