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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中国银联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协助成员机构和相关单位做好有关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的风险防控工作
  (一)中国银联应配合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户交易进行监控,对同一终端、同一商户出现的异常交易进行预警,并提示收单机构立即调查。
  (二)中国银联要进一步加强“银联”标识的管理,协助收单机构对不具备资质的特约商户进行清理,对未经中国银联授权而特约商户私自违规张贴、使用的“银联”标识进行全面清除。
  (三)中国银联应加强与成员机构、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协助成员机构、公安机关做好银行卡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
  (四)中国银联应联合各成员机构开展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特约商户收银员培训,提高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在共同打击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要及时沟通,充分交流,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
  (一)各商业银行应对有关信用卡套现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并在行内通报或建立档案,防范不法中介和恶意申请人反复作案;同时要与其他银行加强合作,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共同维护银行卡诚信环境。
  (二)中国银联在协查成员机构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如发现具有扩散性、典型性的风险事件,应及时通过风险提示的方式通报给各成员机构,帮助其预防相关风险,防止同类风险在各行间扩散。
  (三)鼓励各商业银行利用中国银联建立的“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其他相关信息系统,提高对高风险持卡人和商户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1.“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是中国银联建立的包括不良持卡人、黑名单商户等银行卡重要负面信息的系统,已在各行信用风险控管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积极利用该系统。
  2.发卡机构寻找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之前,应统一查询“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风险审核,对于已列入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可疑营销代理机构”或“可疑商户”,发卡机构不得与其合作代理发卡。
  对于已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发卡机构在采取止付措施的同时,应将已止付套现信用卡持卡人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实现不良持卡人信息共享。
  3.收单机构拓展新商户前,可统一查询“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风险审核。对于已被作为“可疑商户”或“可疑营销代理机构”列入系统的,收单机构应禁止拓展其为银行卡特约商户。对于商户负责人已被作为“不良持卡人”或“欺诈嫌疑申领人”列入系统的,收单机构应从严审批、谨慎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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