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价格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和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申请人主张,复审调查期内公司国内销售的交易分别为自行提货、FCA、EXW等方式,因此没有发生相关销售环节费用。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申请人国内销售中存在包装费用,并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应予以调整。调查机关根据实地核查提取的数据对包装费用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申请人在答卷中提出了佣金、信用费用、出口退税等价格调整主张。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申请人关于佣金的调整主张。
关于包装费用,申请人在答卷中没有报告包装费用的有关数据。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申请人出口销售中存在包装费用,并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应予以调整。调查机关根据实地核查提取的数据对包装费用进行了调整。
关于佣金,瓦罗涅士公司在答卷中只报告了一个型号的佣金,该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核查中提取的材料表明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都存在支付佣金的情况,根据调查机关补充问卷要求,公司补充了佣金调整数据。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补充的数据,并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申请人在答卷及实地核查过程中,未能提供符合问卷要求的短期商业贷款利率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复审调查期内俄罗斯商业银行美元短期贷款利率对该项目予以了调整。
关于出口退税,申请人主张在对华出口交易中存在增值税出口退税调整项目,但申请人在答卷和核查中未提出充分的证据。申请人在补充答卷中提供的俄罗斯有关税法文件内容显示,该退税并非出口退税,而是对实际税负与应缴税负差额的退还,不能证明其出口退税主张。此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发票等证明材料,申请人所报出口发票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基于以上理由,调查机关决定对该调整项目不予支持。
(二)比较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提交的答卷等证明材料基础上,将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