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经复审,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倾销幅度作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在复审调查期内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俄罗斯国内销售情况,认定复审调查期内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申请人调查期内国内销售均是受其他公司委托加工后,由委托方销售给国内的非关联客户。调查机关认为,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的加工费用等不能作为国内销售的实际交易价格,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调查机关以委托方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申请人在原答卷中未报告委托方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委托方为申请人提供原材料并且承担了丁苯橡胶有关的销售职能和部分管理职能,因此,应将委托方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分摊到申请人丁苯橡胶的成本和费用中。经调查机关补充问卷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委托方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
陶丽亚蒂公司在答卷和补充答卷中未填写有关财务费用方面的数据,该公司主张财务费用与被调查产品无关,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根据实地核查提取的材料,将其分摊到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和费用中。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对申请人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测试,陶丽亚蒂公司调查期内有两种型号的同类产品全部高于成本销售,一种型号的同类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该型号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瓦罗涅士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全部高于成本。
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出口交易进行了审查。根据答卷和核查情况,申请人出口销售是为委托方加工后,由委托方通过其关联贸易商销售给国外的非关联贸易商,再转售给中国的非关联进口商。调查机关认为,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的加工费用等不能作为出口销售的实际交易价格,并且委托方与关联贸易商之间的交易价格也不能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委托方的关联贸易商销售给国外的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