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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5号--俄罗斯丁苯橡胶期中复审裁定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俄罗斯驻华大使馆、丁苯橡胶中国国内产业,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意见和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机会。国内产业代表就复审立案提交了评论。
  调查机关对上述评论依法予以了考虑。

  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五)问卷调查

  2005年12月9日、2006年2月16日、3月28日,调查机关向申请人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答卷。陶丽亚蒂公司、瓦罗涅士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和补充答卷。

  (六)实地核查

  为核实上述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调查机关组成实地核查小组对陶丽亚蒂公司、瓦罗涅士公司及有关贸易商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七)披露

  本案裁定前,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间内,陶丽亚蒂公司、瓦罗涅士公司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该产品涉及的海关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申请人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在俄罗斯国内均有对应型号的国内销售。对中国出口和国内销售对应型号在物理化学特征、最终用途、可替代性和竞争性等方面没有实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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