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3年9月9日发布2003年第49号公告,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5%,俄罗斯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8%。
(二)复审申请
2005年10月9日,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以下称"陶丽亚蒂公司")、俄罗斯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以下称"瓦罗涅士公司")就其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向调查机关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申请。公司主张自从反倾销调查以来,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重新计算公司应适用的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要求陶丽亚蒂公司、瓦罗涅士公司补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了有关材料。
(三)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陶丽亚蒂公司、瓦罗涅士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六条到第
十条的要求。2005年12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适用于陶丽亚蒂公司、瓦罗涅士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
(四)通知和利害关系方评论
根据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将复审申请有关事宜通知了丁苯橡胶中国国内产业。国内产业代表就复审申请提交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