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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5号--俄罗斯丁苯橡胶期中复审裁定


  二、反倾销税的计征

  进口经营者自2006年8月22日起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由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生产的丁苯橡胶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6年8月2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丁苯橡胶的期中复审裁定

商务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丁苯橡胶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第94号公告,决定对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做出复审裁决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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