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家局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的等级质量检验员,应是全国烟草标准化农业分技委委员、省级烟叶分级技术负责人或全国烟叶分级技术能手;各烟叶产区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的等级质量检验员应是产区烟叶分级技术负责人或获得国家局烟叶分级岗位资格证书的烟叶分级技术骨干。
第十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应依据当年国家烟叶基准样品统一分级标准。受检单位向检查组提供本单位保存的国家烟叶基准样品和仿制的当年烟叶收购标样。
第三章 抽查检验
第十一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采用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抽查地点主要是重点产区分公司、主产县公司和省际毗邻热点地区的烟叶基层站(点)、产区烟叶中转仓库及复烤企业原烟仓库。
第十二条 被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工作,主动提供烟叶基层站(点)、产区烟叶中转仓库及复烤企业原烟仓库的原始单据和报表,包括:
(一)烟叶收购相关报表;
(二)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内部检查记录;
(三)烟叶入库及出库码单和报表;
(四)烟叶中转仓库库存烟叶等级、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的组长根据掌握的信息资料,随机抽取受检查的烟叶基层站(点)、产区烟叶中转仓库及复烤企业原烟仓库。
第十四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的抽样记录员根据原始单据,现场确定抽样的批次、等级和数量。抽样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上等、中等和下低等烟叶的实际收购数量合理确定上等、中等和下低等级烟叶抽查比例,一般为4:5:1。
(二)抽查等级数量100件以下的,随机抽取5件,超过100件随机抽取10件。从抽取的所有样件中,按五点抽样法(四个角和中间)每点随机抽取2把作为检验样品。
(三)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在现场直接监督抽样全过程,并监护抽取样品到受检场地。
第十五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的等级质量检验员按《烤烟》(GB2635-92)文字规定和基准样品,对抽取的样品进行现场检验,以把为单位计算等级合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