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212号)
各银监局:
今年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后,各银监局高度重视会议精神的传达和落实,各信托投资公司也加强了信托计划的管理。截至5月末。集合信托计划归还了全年计划总数的42%,金额占47%。信托项目运行和到期归还工作总体较为平稳。各银监局要继续保持好的做法,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工作。
上半年,少数信托项目主要是证券和房地产类业务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利用信托财产受益权转让变相违规募集资金的现象。一是去年以来,受证券市场风险影响,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涉及的证券业务不断暴露,部分未到期的信托计划已经存在到期清偿风险。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也有部分项目显露较大风险。截至5月末,已有部分信托项目到期未能按时清算,其中,股票投资业务占比11%,房地产类业务占比61%。二是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对无法按时清算的信托项目用展期、固有资金垫付、关联交易购买、发新的信托计划置换等方式将风险后置。三是个别地方在办理财产权信托时,以信托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社会变相违规筹集资金,将风险向社会扩散,其严重性必须加以高度重视。
为督促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防范和化解信托业务风险,纠正违规经营行为,现就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监局要提示信托投资公司密切关注存量的证券和房地产业务风险变化情况,对资金的分布、结构、安全、收益和风险情况认真分析,特别要关注资金有无被交易对手挪用的情况;要密切关注交易对手风险变化情况,防止交易对手风险向信托投资公司转移;证券业务要制定逐日盯市、适时监控的风险防范措施,并确定风险止损点,且须保证能有效斩仓操作。
二、各银监局应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对新发生的证券投资业务要严格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的规定;新开办房地产业务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并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