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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6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五)原《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审核登记程序

  (一)申请登记的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核,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对军队系统的单位进行审核,并于2006年4月1日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对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限期整改,3个月内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出版单位,应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的注销登记意见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不予登记的出版单位并收回原《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

  (三)在此次审核登记过程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涉及变更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范围、经济性质以及合并或分立的,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应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审核登记意见及有关登记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在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书面审核登记材料时,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填写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和《电子出版物登记表》的电子版本(电子信箱:sujing007@126.com)。

  (六)《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领取并负责具体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自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5月1日。

  联系人:徐胜帝,苏静。

  电 话:010-65212742,传 真:010-65127827。

  附件: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2.《电子出版物登记表》

新闻出版总署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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