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功表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激发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劳动保障事业与时俱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决定,对近年来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一等功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等功集体的评选范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直属单位,市(地)、县(市)劳动保障局及其直属单位。省级劳动保障厅局不参加评选表彰。
一等功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各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人员。厅局级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表彰。
评选表彰工作要面向基层,“窗口”单位和基层工作人员要占一定比例。
2000年和2002年已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一等功集体和一等功个人,除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一般不列入本次评选表彰范围。2005年已获得优质服务窗口表彰的集体可以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一等功集体条件
1.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勤政廉洁,主要负责同志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2.切实按照全国和本地劳动保障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单位处于领先地位,受到群众好评。
3.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好学上进,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强烈的敬业精神。
(二)一等功个人的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爱岗敬业,积极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表现突出。
2.在劳动保障改革和发展中勇于创新,积极为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出主意想办法,为推进本地区的劳动保障工作做出了贡献。
3.在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成绩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