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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船舶在五年的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期间审核。
  中国籍船舶遇有以下情况,应申请附加审核:
  (一)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人员检查时,根据其职业判断有明显理由确认船舶不符合ISPS规则A部分及本规则的要求;
  (二)船舶保安计划任何修正的批准后,公司应在三个月内申请对船舶进行附加审核,以验证对修正计划的执行;
  (三)船舶因不满足ISPS规则的要求被滞留、被拒绝进港或者驱逐出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2004年7月1日以后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申请《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一)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或者重新投入营运之前,船舶没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二)船舶从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一缔约国政府换旗到另一缔约国政府;
  (三)船舶从一非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缔约国政府换旗到一缔约国政府;
  (四)如果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核验,在核实以下情况后,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一)本规则要求的船舶保安评估业已完成;
  (二)船上有满足第Ⅺ-2章和本规则要求的《船舶保安计划》的副本,已提交审查和批准,并且正在船上实施;
  (三)船上有满足第SOLAS公约Ⅺ-2/ 6条要求的船上保安警报系统(如果要求的话);
  (四)公司保安员:
  1.已确保:
  (1)对《船舶保安计划》符合本规则的情况进行审查;
  (2)计划已提交批准;
  (3)计划正在船上实施;
  2.已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公司保安员通过这些安排相信船舶将在6个月内按本规则的规定成功地完成所要求的核验;
  (五)已作出根据本规则所要求核验的安排;
  (六)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员熟悉本规则为其规定的职责和责任;熟悉已放在船上的《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并且用船舶人员的工作语言或其能够读懂的语言提供了此类信息;
  (七)船舶保安员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且不得展期。
  第三十五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别授权并对外公布的人员签发。
  第三十六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节 船舶保安声明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船港界面活动或者船到船活动对人员、财产和环境可能造成危险程度的判断,要求船舶与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可要求与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一)该船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所从事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或另一船舶的保安等级;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这些航线上的特定船舶的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
  (三)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
  (四)该船位于一个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设施;
  (五)该船与另一艘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
  (六)符合该船《船舶保安计划》要求签署《保安声明》的其他条件。
  对于上述(一)至(五)项签署《保安声明》的请求,有关港口设施或者船舶应当回应。
  船舶接到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的请求,应当予以回应。
  第三十九条 签署《保安声明》的双方,应当确保在船舶与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之间就各方所分别采取的保安措施达成协议,说明各自的责任,并按照协议开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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