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安等级,系指可能导致保安事件或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五)保安声明,系指船舶与其所从事活动的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之间达成谅解的书面协议,规定各自的保安措施。
(六)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系指经授权或者委托开展本规则或ISPS规则A部分所要求的评估、核验、批准或发证活动的具备保安专长并具备船舶和港口操作方面知识的组织。
(七)《船舶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八)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人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九)公司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所指定的人员,负责开展船舶保安评估、制订和报批《船舶保安计划》、实施和维持批准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
(十)公司,系指《国际
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1SM规则)所称的公司。
第二章 船舶保安等级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根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得到佐证的程度、具体或者紧迫程度以及发生保安事件潜在的后果确定船舶的保安等级。
前款所称威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以船舶为载体或者工具的威胁因素: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环境,公共资源,海上通信安全,重要设施安全,社会治安,非法暴力等。
船舶保安等级的确定和发布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船舶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
(一)保安等级1,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二)保安等级2,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三)保安等级3,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实施保安等级3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
第九条 在各级保安状态下,船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开展工作。
发现保安威胁,在船舶保安等级未确认改变之前,船舶可以按照经批准的保安计划,采取高于其所处保安等级的保安措施,包括附加保护性措施和特殊保护性措施。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三章 对船舶、公司保安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 对船舶、公司保安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SOLAS公约的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安装的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启动后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保安联络点、公司发送船对岸保安警报;
(二)不向任何其他船舶发送保安警报;
(三)不在船上发出任何警报;
(四)在关闭和复位前持续发送船舶保安警报;
(五)能够从驾驶室和至少一个其他位置启动;
(六)不低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并且该报警系统启动点的设计应能防止误发船舶保安警报;
(七)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通信路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所属船舶进行船舶保安评估;
(二)负责编制《船舶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三)实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四)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擅自泄漏船舶保安评估或者《船舶保安计划》及其相关的保安敏感性、保密性资料;
(五)应指明一名或者数名人员作为公司保安员,指明每人所负责的船舶,并确保其具有24小时与船舶、港口设施保安员和海事管理机构联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