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人事教育处成立助学指导办公室,在本地区开展高质量的助学辅导活动,并将此项考试列入本系统干部继续教育重要内容。按当地考试机构的要求负责各地区考试的集体报名工作,按规定及时将考生报考数据报当地考办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考籍档案、发放单科合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和考风考纪教育,要求考生遵守考试纪律。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要按照全国考办制定的考务、考籍工作流程制卷、编排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及时将考生情况报全国考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安排在每年5月和11月,首次考试拟于2004年11月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 (除证书考试课程)考试原则上按照现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首次考试拟于2004年10月开考。上述二项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另行通知。
七、课程考试合格,发给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和教育培训中心共同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证书由全国考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和教育培训中心共同验印);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 (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合格 (包括笔试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思想品德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可获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考试所需经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统一收取,并按照协商的办法和标准支付给全国考办。其他课程考试经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现行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考办在实施该项考试过程中,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特点,吸引更多的学习者参加考试,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件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计划
附件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