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合作开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合作开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通知
(劳社人司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快培养高素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队伍,是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为提高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职业能力,积极应对我国加入WTO后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培训中心与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以下简称 “全国考办”)研究决定,在全国共同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 (考试计划见附件一),并合作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科、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见附件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计划和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培训中心和全国考委共同组织制订,凡开考上述二项考试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统一的考试计划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各门课程均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各地不得自行组织命题考试。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计划;参与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考试计划;并根据全国考委制订的课程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发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考试教材;推荐主考学校,组织助学;宣传、发动并组织该项考试的集体报名工作等。
  三、全国考委负责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 (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参与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计划;制订所看课程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发行除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以外的所有课程教材;组织命题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和自学考试办公室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精神联合发文,制定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落实任务,明确分工,并于2004年4月底前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全国考办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