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划定并严格保护基本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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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规定,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要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实验基地等应当列为基本草原。各地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快基本草原的划定工作。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要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不准以发展粮棉生产的名义非法开垦草原,不准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名义非法占用草原,不准违背自然规律在基本草原上植树造林或挖塘养鱼,不准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对确因建设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把审核关,重点从项目性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杜绝越级、越权审核以及以化整为零、非法改变草原性质和变更草原权属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进行审核的行为。
六、切实加强对各类非法破坏草原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强化草原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措施,集中力量全面清查非法破坏草原的行为。要重点清查非法在草原上建立开发区、设立经营性旅游景点和大规模开垦草原的行为。彻底清查非法破坏草原的情况,了解掌握近10年间依法批准占用和开垦草原的地点、时间、面积、批准单位以及目前使用情况等。对清查出的非法占用和开垦的草原,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及时收回,尽快恢复草原植被。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公开曝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草原监理工作机制。依据《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落实草原监理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和防范措施。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和媒体报道等多种途径发现案件线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破坏草原案件的快速发现机制和分级查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