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为规范规划报批程序,提高规划审批效率,确保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质量,按照
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建城[2001]83号)和《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 (建城[2003]126号)有关规定,现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之前,应组织省 (区、市)建设、发展计划、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林业、旅游、文物、宗教等相关部门对拟上报的总体规划进行审议和论证,充分听取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分别对总体规划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国务院有关部委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的审查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应在上报总体规划之前,组织有关专家对总体规划进行评议,提出专家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作为各省(区、市)上报总体规划文件的附件。建设部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各地组织的专家评议。
二、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的各地上报的总体规划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将其退回,或者要求有关省(区、市)予以补充完善或修改调整。对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建设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分送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征求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
三、建设部综合各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后,将意见一并反馈给各有关省(区、市)。各有关省(区、市)对反馈意见要认真研究落实,予以采纳吸收,对总体规划作出修改,并对修改情况逐一作出说明;对有关意见不能采纳的,应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建设部根据各地修改规划的情况,对修改后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将组织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议,讨论、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各有关省(区、市)要根据会议纪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并作出说明。建设部将根据会议纪要和各有关省(区、市)对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的情况,对总体规划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