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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6月21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在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有关问题的请示》(渝建文[2004] 127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2001年11月29日我部颁布了《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编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公告》。
  二、《管理规定》对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作了原则性界定,你委组织编制《技术公告》时应按照《管理规定》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限制和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对于没有施工、验收规程,在施工过程中质量难以控制,不适宜在建设领域中应用的技术,应做出相应的限制、禁止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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