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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4.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与环境综合整治及创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等相结合。

  要将资源有效利用作为进行人居范例奖评比和创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等的基本条件。建设部将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考核评比中也要将相关内容作为基本条件。

  三、强化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把好资源有效利用关

  (一)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1.各地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端正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

  2.要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城市的发展目标、方式以及合理容量。为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必须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城市的发展应当统筹考虑资源环境的最终极限和边际效益。

  3.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重视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规划编制要突出各类资源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要引导和鼓励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实现区域共建共享。

  4.要完善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的过程要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依法治理、社会监督、全民参与。通过法定程序来减少规划审批和调整的随意性。

  (二)依法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加大对各类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节约和合理用地

  1.各地要坚持节约使用土地,防止城市盲目扩张。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建设标准和批准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坚决禁止、严肃查处随意改变批准的规划,严重超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盲目投资建设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2.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继续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精神,坚决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等问题,促进开发区的健康有序发展。

  3.各地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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