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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96号--关于批准对宜城板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96号)


关于批准对宜城板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宜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宜城板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宜城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城板鸭原产地地域范围的请示》(宜政文[2003]6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湖北省宜城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

  必须选用宜城市内郑集镇、流水镇、孔湾镇、小河镇、鄢城办事处等本地自由放养的草麻鸭。

  (二)饲养方式。

  自由放养。

  (三)育肥。

  每年寒露至立冬期间选择经过畜牧部门检疫合格的90至100日龄,体重1.25千克至1.75千克的健康肉蛋兼用型草麻鸭,按公母,大小分栏饲养,定时喂料,必须自由饮用井水,育肥28天。

  (四)加工工艺。

  1.宰杀前,育肥的鸭禁食24小时以上,但要饮水。

  2.宰杀:放血要充分,退毛干净,退毛后皮肤色洁白。

  3.腌制:用预先炒干和冷凉的细盐干擦,每只用盐量早期板鸭用100克,晚期板鸭125克,将擦好盐的板鸭放入缸内腌制,腌制时间6至8小时。

  4.漂洗:将腌好的板鸭从缸中取出滴净盐水,放入40摄氏度井水中翻动漂洗2至3次,洗去脏物,余血和盐粒。

  5.定型:把鸭体造成桃圆形,将头弯右侧,在太阳下晒2至3小时,待水稍干定型。

  6.晒露:定型后的板鸭日晒2至3小时。日晒夜露温度:10℃以下,日晒夜露时间:5至7昼夜,若遇下雨,可放入晾晒大棚内(四面必须通风)。以板鸭颈椎显露5至7个,小边肌肉呈紫黑色,肋骨变白,肌肉水份含≤40%为宜。

  板鸭加工受气候的限制,加工时间限定在寒露至第2年立春前,其他时间不宜加工。

  7.包装、运输和贮存规范:

  成品板鸭的保藏,须单排悬挂在通风凉爽的仓库中。立春至清明之间腌制的,贮藏期不超过2月;冬至到立春之间腌制的贮藏期不超过4月。真空袋封口经微波杀菌和除氧剂封存,贮藏期不超过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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