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建设,热心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为人正直,办事公道,认真负责,善于与他人合作,有较好的组织能力;从事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有较丰富的专业教学和工程实践经验,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并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指导委员会的委员主要由其下属各分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指导和协调各专业类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各专业类分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对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的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
第八条 组织开展土建类专业建设、改革发展、市场需求的战略研究,协调、促进土建类专业的融合与发展,提出土建类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九条 研究建设事业及其人才培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建设工作及其相应人才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提出土建类专业重点教学攻关课题,为推动产学研的结合,促进专业教育质量的提高,积极承担或参与课题的研究与实践。
第十一条 协助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质量进行宏观监控,协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做好专业教育质量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类分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类分委员会制订的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生基本要求与业务规格、培养方案、主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实验实训基本要求,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建设部批准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