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国产烟机,其制造企业应具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设备型号应通过国家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第八条 申请购置烟机的企业应提交烟机购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重点说明生产经营状况、同类设备的配备运行状况等;
(二)购置理由;
(三)拟购置烟机的名称、型号、制造企业、数量、估算价格与购置费用;
(四)企业在购置新设备的同时,原则上应淘汰同等生产能力旧设备,应提供拟淘汰旧设备的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制造企业、固定资产编号、账面价值等),不需淘汰旧设备的,应说明理由;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购置企业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购置企业应按隶属关系或资产关系将烟机购置申请报告上报行业直属单位或国家局机关各单位(以下统称“省级烟草主管部门”)审核。烟草系统外的企业申请购置烟机,将申请报告上报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烟草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审核无异议的,将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局,并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局对上报的烟机购置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的主要原则为:
(一)符合烟草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烟草产业技术政策和烟草行业技术装备政策;
(三)符合购置企业工艺技术的整体定位;
(四)符合购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烟机购置审批原则上于每季度末集中进行。烟机购置批准文件下发后一年内未签订烟机购置合同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章 烟机购置合同
第十三条 国家局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局的烟机购置批准文件开具《烟草专用机械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准购单》是签订烟机购置合同的依据。
第十四条 国产烟机的购置合同,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烟机公司”)根据《准购单》与烟机制造企业和购置企业分别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