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基金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指导证监局对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对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证监局负责:为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不含ETE)建立信息披露监管档案;对基金存续期间的定期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出具意见,对临时报告、澄清公告的披露进行日常监管。对披露内容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况可通过专项检查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责令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改正,并报基金部。
第八条 交易所负责基金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基金部负责督促交易所建立基金交易监控体系,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标准,对基金投资交易和信息披露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一)基金投资交易行为监控和分析
交易所应按基金部要求建立基金交易监控体系,重点监控以下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单只基金的异常交易、同一基金管理公司不同基金或账户间的异常交易、不同基金管理公司账户间的异常交易、基金同股东等关联方账户间的异常交易、基金同可疑账户的异常交易、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账户的异常交易等;此外,还应监控基金买卖高风险股票的行为。
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时,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提示、书面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在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报告基金部。
(二)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
交易所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对在交易所上市基金(含 ETR)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并定期向基金部报送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总结。
第九条 协会职责
(一)建立行业自律规则和诚信评价体系
根据基金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试行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定期披露制定,建立行业诚信评价体系。
(二)建立对行业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和建议机制
根据行业状况,组织会员对基金业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或政策建议。
(三)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负责基金从业人员的注册、考试以及持续培训,对基金营销人员、基金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进行分类资格管理,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基金行业数据统计分析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