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
(2005年7月1日 证监基金字[2005]113号)
为贯彻落实《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配套规定,落实《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构建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监管职责分工的目的是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下,进一步明确监管系统各单位的基金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制,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基金监管体系。总体要求是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反应快速、协调有序。
第二条 基金监管部(以下简称“基金部”)主要负责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草拟或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对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全面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行及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指导、组织和协调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管;对证监局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第三条 各证监局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销售行为、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第四条 交易所负责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托管行以及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 各证监局、交易所和协会应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针对不断发展的基金市场,制定监管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第二章 监管职责分工
第七条 基金部与证监局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