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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编写格式等在30日内进行全面复核后,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会议审查纪要或函审结论表等文件,应同时提交WORD文档的电子文件,并填写《国家标准报批清单》或《行业标准报批清单》。
  第三十三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协调性、规范性、格式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在收到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报送的送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
  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填写《卫生标准审核单》上报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重大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通过一定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或相关方面意见。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履行报批程序时,应会签相关业务司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批准发布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签发卫生部通告发布;卫生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批准发布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与其他部门领导共同签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标准,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该委员会。卫生行业标准发布后,应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卫生标准实施后,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对标准的复审,提出确认、修改、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六章 卫生标准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卫生部负责卫生标准的解释,卫生标准的解释与卫生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者,卫生部进行解释:
  (一)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
  (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三)标准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标准依据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会同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就标准解释提出草案,经政法司审核后拟文报部领导签发,以部发文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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