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部分结汇业务的批复
(汇复[2004]183号 2004年6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每人每月累计超过等值5万美元结汇业务的请示》(上海汇发[2004]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局授权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单笔结汇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的核准业务。
二、同意你分局制订的《上海市外汇指定银行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内容。你分局应监督外汇指定银行按照《操作规程》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