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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归档要求。
  (一)声像档案是质检系统各单位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收集齐全,规范整理,由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二)接收原版、原件,特殊情况下可接收复制件。
  (三)声像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底片、原件与影像、复制品要相符。
  (四)凡应归档的声像材料,由形成部门进行整理、编辑,并加以必要的文字说明,档案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在有关的设备上演示或检测,档案部门认为运转正常、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内容完整准确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声像档案的归档。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单位其他载体形成的档案同时归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归档时间;档案部门应随时收集零散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八条 声像档案资料的征集。质检系统各级档案部门有责任随时征集重要声像资料,在征集的声像资料中,凡涉及国家和全国质检部门重大事件的,应向总局办公厅报送目录和相关的复制件。
  第九条 声像档案费用的报销。国家质检总局机关各部门、系统各单位或个人凡属本办法第五条的声像档案资料,其形成的合理费用,将在该档案资料按要求向档案部门归档后,经档案部门审核签字,由财务部门给予核报。

三、声像档案的分类与整理

  第十条 分类原则。声像档案一般按年代、问题(内容、事由)进行分类。分类时必须遵循声像载体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声像载体之间的有机联系,注意其成套性的特点,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组卷方法。
  (一)照片(含数码照片)一般按专题、内容组卷。同一专题、内容的照片(含数码照片)数量较多时可组成若干卷,数量少时可将若干专题、内容的照片组成一卷。底片或数码图像光盘的组卷要与纸质照片相对应,并注明参见号。
  (二)录像带、电影胶片等档案原则一卷(盒)为一个保管单位。
  (三)录音带、光盘等可由若干(盘)组成一个保管单位。
  第十二条 整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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