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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摘要)

  (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在全面总结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为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振兴装备制造业中的作用,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等级,完善我国装备制造业标准体系,为我国装备产品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十一)制定重点领域装备技术政策。根据国民经济重点领域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先进适用和相对稳定的装备技术政策,为装备制造业制定中长期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发展规划奠定基础。装备技术政策由发展改革委组织使用和制造部门及研究设计专家编制,经咨询论证并按程序审定后,作为国家审批和核准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依据。要抓紧制定电力工业大容量、高参数的发电和输变电,石油化工工业(含海洋石油工程)的炼油和化纤原料生产,煤炭工业的采掘,冶金工业的冶炼和轧制,建材工业的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生产,汽车工业的汽车产品关键总成生产,轨道交通运输业的新型轨道交通运输,远洋运输,民用航空航天工程,信息产业通讯工程,生物工程和医疗医药等领域的装备技术政策。
  (十二)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发展重点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订购和使用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家重点工程,可确定为技术进步示范工程,优先予以安排。尽快研究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和项目业主对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投保。
  (十四)加大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国家在年度投资安排中设立专项资金,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所需以及对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进步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完善重大装备技术研发资金管理,重点支持系统成套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以及关键共性制造技术、基础性技术和原创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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