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0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4年8月9日 农人发[2004]14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监局;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现就建立健全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范围
对于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农业机械化、渔业、乡镇企业和农垦系统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以及在其他生产环境下,由于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和人为等因素造成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事故发生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畜牧、农垦、渔业等,下同)(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
二、事故报告程序及要求
(一)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单位)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农业管理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经核实,凡发生死亡3-9人的农业生产重大事故,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农机事故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渔船事故报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下同),部行业主管司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经核实,凡发生死亡10-29人的农业生产特大事故或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快报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节假日期间报农业部值班室)。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