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地农业部门应制定本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规划,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数量、规模、布局;
(二)市场建设和设施改造的要求;
(三)主要交易商品种类;
(四)市场同生产基地、关联市场的联结关系。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产地批发市场,应主要依托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充分考虑生产规模、商品流量流向、产品特点、区位交通条件、辐射范围以及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确定市场的类型、位置、规模和设施标准。要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在一个市场辐射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新的市场。产地批发市场应以建设专业性市场为主。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销地批发市场,应主要依据销地人口数量和市场容量,充分考虑市政规划、区位交通条件、零售方式和消费习惯等因素,确定市场的数量、布局、规模和设施标准。销地批发市场应以建设综合性市场为主。
第十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建设要体现高效、经济、先进和实用的要求,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交易流程合理,经营运作方便,物流、车流、人流组织顺畅,停车面积匹配,设施齐全配套;并注重市场绿化和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着重加强下列基本功能设施与能力建设,逐步提高现代化水平:
(一)交易方式,从对手交易向代理制、拍卖交易转变;
(二)结算方式,从分散的现金结算向统一的电子结算转变;
(三)信息系统,完善信息收集、发布手段,建立网络服务平台,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四)检测系统,健全检测制度,增强检测手段,提高检测水平;
(五)物流服务,实现商品贮藏、保鲜、运输和装卸等服务手段高效率、低成本;
(六)秩序监控,对市场交易活动实行全面电子监控,提高交易纠纷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环境卫生,对市场产生的垃圾、污水及时进行清除处理,使之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者应健全市场管理机构,加强市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