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烟法[2003]483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促销行为,保护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促销行为,保护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的一切针对消费者的卷烟促销活动。
三、从事促销活动只能通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商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卷烟销售网络进行,所需卷烟必须从促销活动所在地烟草公司购入,并不得以促销名义开展卷烟经营活动。
四、促销活动地点必须明显张挂“吸烟有害健康”字样公示,并不得以中小学生为促销对象。
五、促销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促销宣传品单位价值不得高于所促销卷烟的单条价格。
六、促销者应当将促销活动的内容、目的、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报告当地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