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制售、倒卖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具等农资产品,给农民造成损失,引起的纠纷问题;
(四)直属垦区发生侵犯农工利益的问题,以及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其他问题。
五、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程序和方式
信访督查督办按以下程序和方式开展工作:
(一)信访督查督办事项的选定。由部办公厅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影响和地方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力度等要素,选择确定需要进行督查督办的具体事项。
(二)成立督查督办工作组。由聘任的信访督查员任组长,根据督查督办工作需要,从有关司局抽调2-3名业务骨干组成信访督查工作组。
(三)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每次开展督查活动前,由部办公厅发函通知有关省、区、市农业部门,明确告知督办事项,并提出办结时间要求。待办结时限过后,督查组再前往进行督查。
(四)信访督查督办结果的处理。督查组在督查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领导报告。提出督查工作建议:一是确需解决的问题,督促地方有关部门按照政策尽快解决;二是信访反映不实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向信访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释;三是对信访事项重视不够、办理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六、信访督查员的选聘
信访督查员的选聘工作由部人事劳动司商办公厅、驻部监察局后,报部党组确定。从实际情况出发,可以从退休的司局级领导干部中选聘。信访督查员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损害农民利益问题。要努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对反映情况属实的,要及时解决;对督办信访事项要认真对待,在时限要求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要密切配合督查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不予配合或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部相关司局、部属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根据督查督办工作的需要,有关单位要选派业务熟悉、责任心强、有较强工作能力的骨干人员配合督查员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在时间上予以保证,对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