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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0号)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已经2006年4月4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
2006年4月7日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行为,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进入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用户的用电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电力事故调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进行的专项检查,其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实效。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
  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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