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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管理规则》中规定的1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RT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内容调整为:应当具备持中级RT无损检测证书4年以上(含4年)的无损检测人员或以上资格人员。

  2.热处理及卷板机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A1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中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的内容调整为: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进行热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规定的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卷板机条件的内容调整为: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当具备与主要产品相适应的卷板能力。如卷板能力不能满足个别产品的要求时,可委托分包方进行,但筒体纵焊缝焊接工作应当由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完成。

  属上述情况的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文件。

  (五)关于生产场地搬迁问题。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企业,如搬迁至许可证批准地址以外的场地进行生产时,应当进行确认评审。但评审程序可简化,评审内容主要针对新址的资源条件进行确认审查。如生产资源、质保体系等未发生变化或气瓶原生产线整体迁移的,经许可机关批准可免除确认审查。

  (六)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单位资格。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的单位,应当具备至少5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资格的人员,并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资格(仅从事带压密封工作的,需在证书上注明“仅限带压密封”)。

  (七)关于压力容器用膨胀节制造资格。
  压力容器用膨胀节可由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也可由取得第四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

  二、关于更换罐车底盘问题

  对于在用液态气体低温绝热罐车,当其走行部分不能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时,罐车产权人可以更换其走行部分。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罐车走行部分的更换,原则上应当由罐车原制造单位进行,如确有困难的,应当由具备罐车制造资格,并具有低温绝热罐车罐体制造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企业)进行。罐车产权人在更换罐车走行部分前,应将原罐车资料交罐车制造企业。负责更换罐车走行部分的制造企业应当对罐车资料、罐体及其附件进行全面检查。完成更换走行部分的罐车,其各项指标应当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制造企业应当对所更换罐车的质量负责,并向罐车产权人提供罐车改造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返还原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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