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配合《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4年5月19日印发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文化部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项目2项。6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保留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4项,加上行政法规的设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的文化市场行政许可项目共计15项(见文化部网站及中国文化市场网公告)。为积极贯彻《
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决定》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妥善处理好工作上的衔接,做好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取消和下放文化行政审批项目是文化行政部门深入贯彻《
行政许可法》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推进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有利于加强文化市场的属地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开放市场和促进市场繁荣,有利于强化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
二、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的,都要制定、公布并将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要求,充分体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和市场优先的原则。制定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文化市场发展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充分听取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