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国家文物局作说明。
第三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单位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
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国家文物局修改后报部长签署。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依照《
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
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以部长令形式公布,部长令应当载明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章经签署公布后,文化部网站、《中国文化报》应当及时刊登。
第三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备案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将印制完成的规章和说明文本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拟出备案报告,按照《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统一向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的,或者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由部领导签发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第三十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