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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组织、协调立法调研;

  (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审核各司(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五)组织协调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六)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七)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八)其它文化立法工作。

  第六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在文化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部门规章:

  (一)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涉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根据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文化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八条 部机关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立项申请报送政策法规司。

  第九条 报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起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二)立法必要性,包括立法依据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如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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