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一条 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通过公开招聘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聘用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在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已满25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长期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长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