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起草《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城镇燃气资质管理规定》。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燃气行业技术和安全标准体系。
30.制定城市基础设施评价体系,指导城市基础设施的健康发展。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31.建立环境卫生体系,完善对垃圾处理市场准入制度和环卫事业单位转制的配套政策。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政府对环卫技术市场、服务质量、污染物排放的监管。
32.组织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和编制纲要,强化规划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指导作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和财政补偿制度。
33.组织国家水质中心对全国重点城市的供水水质状况进行检查;组织开展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的研究。组织编制《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34.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及其再生水利用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研究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的督查与指导体系。
35.起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市场管理规定》,修订《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相应标准。建立注册风景园林师制度,完善城市园林绿化标准体系和相关的技术规范。
36.指导并督促各地按规定期限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加强对跨省区域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协调工作。科学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严格限制核心景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建立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系统,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定期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监测。
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37.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保留建设行政许可项目所依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调整,明确有关项目实施条件、期限的规定。落实改变管理方式项目的后续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
38.严格执行《
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
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做到公开透明、高效便民,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