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6.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总结推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经验。
7.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专家审查制度,研究制定城乡规划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8.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活动的监管。鼓励和引导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村镇规划编制任务,保证村镇规划成果质量。
四、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9.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在40个大中城市基本建立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的长效机制,为科学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10.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继续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和拆迁规模,控制需求释放节奏,指导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增加中低档位、中小户型住房供应比例;改善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
11.贯彻实施《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规定》,依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担保公司,形成规范有序的担保人市场。
12.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研究历史形成的住宅改为非住宅等房屋拆迁涉及的补偿政策。加强对拆迁中弱势群体的保障制度建设,确保被拆迁居民中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
13.贯彻《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组织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制定业务考核等办法,推进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依法强化归集工作,完善个人贷款办法,简化手续,改进服务,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14.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和户型标准,推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限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要。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落实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探索住房保障的实施方式,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退出等相关机制,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15.完善房地产领域信用档案系统和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信用档案的覆盖面,将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被行政机关处罚的结果载入信用档案,并在网上公布,以发挥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