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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保不足两年退保收费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保不足两年退保收费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4〕128号)


中国消费者协会:

  你会《关于投保不足两年退保收费问题的反映函》(编号:201404061001)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投保人退保情形下的保费处理,《保险法》第六十九条作了原则规定,即“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对于手续费的收取标准,该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其依据是合同的相关约定。

  保监会成立以来,为解决你会来函中消费者反映的类似问题,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给保险公司规定了保单的最低现金价值(包括前二年的年度末保单价值);二是制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前向投保人明确提示、说明退保时扣除的费用,并在保单签发后向投保人提供现金价值表(包括二年内退保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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