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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四)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五)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六)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潜在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八)潜在投标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
  (九)潜在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 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的量化标准。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第三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并明确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总得分值。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的最低总得分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三十六条 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划分如下:
  (一)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分值范围15-25;
  (二)财务能力 分值范围10-20;
  (三)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 分值范围10-20;
  (四)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人员资历 分值范围15-25;
  (五)初步施工组织计划 分值范围10-15;
  (六)履约信誉 分值范围15-25。
  第三十七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如潜在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澄清应以书面材料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行业施工企业信息网进行查询;若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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