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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
(2005年2月2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5]21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四章 经理层
  第五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保险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法人治理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建立的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内设机构为主体的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利、义务;
  (三)建立面向全体股东的完善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四)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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