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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逐笔提交申请书和必要证件。
  二、银行审查: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后,银行要进行可行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商品是否有销路,原材料是否有来源,经营能力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
  三、银行审批:
  (一)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后,由信贷员据实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
  (二)根据借款人借款的不同数额,实行信贷员、股长(营业所主任)、行长三级审批制度;
  (三)风险大的贷款、数额大的贷款要提交集体讨论,由主管负责人签字;
  (四)不得越级审批贷款。
  四、签订合同: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借款双方要签订借款合同,如有必要和条件的还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九条 贷款管理
  一、帐户管理
  (一)银行检验借款人营业执照并收存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开立帐户。
  (二)借款人的帐户名称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字号一致。
  (三)对经营规模较大,经济往来频繁的要建立经济档案。
  二、贷款发放
  (一)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由营业执照立户人申请借用,归还贷款。
  (二)对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不发放入股贷款,企业在生产经营所需贷款,由企业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三)坚持按条件和政策发放贷款。对不按国家政策、法律非法经营者、对哄抬价格抢购商品和物资的,一律不予贷款。
  三、贷款检查:
  (一)银行有权监督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金额、用途使用贷款,接受银行监督检查,按时向银行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资金运用、财务状况等经济资料。
  (三)银行要监督私营企业税后留利分配,促其留足生产发展基金,不断充实自有资金。
  (四)银行要定期对贷款帐户进行清理整顿。
  四、贷款归还:
  (一)银行对生产经营项目要根据资金周转期合理确定借款期限,实行按期限管理贷款,到期收回。
  (二)借款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要提前向银行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书要写明延期原因。在征得债务关系人、保证人同意,并由债务关系人、保证人在贷款延期申请书上签字后,经银行审查同意,可办理延期手续。所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一笔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延期。在延期后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要由保证人代其归还贷款本息,或由银行处理抵押物品收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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