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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二)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审核和监督。在2006年8月底前,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等生产企业和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开展农村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和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在2006年“五一”、“十一”期间分别开展集中执法行动。
  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十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启动国家、省、市、县4级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重点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网络建设。继续开展乳品、猪肉、香精香料、甜味剂、化妆品等五个品种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品种和环节,选择重大危害因素开展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
  (十五)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完善事故处理机制。相关部门要确定各级事故应急责任人,严格执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对延误事故处理时机、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积极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回访督查制度。
  (十六)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选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品种,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规律,建立健全危害因素监控操作规范,提高预防控制能力,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加大监察力度。加大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力度,尤其要抓好对大案要案的督办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
  七、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十七)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和责权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落实到位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十八)加快长效机制建设。积极配合推进《食品卫生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工作。继续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工作,不断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推动各地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在北京、上海、广州开展试点,探索综合监督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销地与产地全链条监管、中心城市与生产基地共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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